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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1427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浙江稳达减振器有限公司、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浙江稳达减振器有限公司,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一标紧固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142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负责人张宏达,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建锋、徐孙本,系申请××人职员。被执行人浙江稳达减振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岑慎洪。被执行人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负责人叶进春,管理人××诚××会计师事务所所长。被执行人浙江一标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吴寿勇。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稳达减振器有限公司、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一标紧固件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温瑞商初字第281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2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稳达减振器有限公司、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一标紧固件有限公司对债务人信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浙江稳达减振器有限公司、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一标紧固件有限公司所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均以最高保证金额2000万元为限。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各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稳达减振器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期履行案款1000万元,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浙江稳达减振器有限公司的其余保证责任,本案对被执行人浙江稳达减振器有限公司执行完毕。关于被执行人浙江一标紧固件有限公司,本院经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一标紧固件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场桥浦桥村(产权证号:00005540,抵押于工商银行瑞安支行),本院已予查封。该处房屋因抵押于其他银行,对本案执行价值不大,暂缓处置;查询农行、工行、建行及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被执行人浙江一标紧固件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仅有少量存款余额,执行价不大;向温州市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一标紧固件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一标紧固件有限公司在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7.5%的投资额(质押于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其他债权),已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置用于清偿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质押债权。另查,被执行人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其名下财产由破产程序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浙江一标紧固件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信息表、房地产权属查询表、报告等相关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外,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一时难以执行,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14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詹应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阮选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