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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行终字第54号

于国良、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铁路公安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铁路行政管理(铁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国良,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铁路公安处,叶金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佳行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国良,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佳木斯铁路房产建筑段浴池分段工人,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铁路公安处,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站前路133号。法定代表人马祥义,处长。委托代理人张智国,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铁路公安处法制监管支队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孙静,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法制监管支队警员。原审第三人叶金波,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佳木斯铁路房产建筑段富锦分段工人,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上诉人于国良因被上诉人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铁路公安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前进区人民法院(2015)前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原告于国良报案称被单位同事即第三人叶金波从楼梯推倒摔伤,被告接到报警后进行了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并对当事人询问。被告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佳铁公治不罚(2014)13号不予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叶金波不予行政处罚。

原告对该决定不服,于2014年11月25日向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该局于2014年12月30日对被告的不予处罚决定予以维持。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接到报案后及时出警,对当事人传询、调查取证及时,依法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告知,办案程序合法。原告称被第三人推倒摔伤除本人陈述外,并无其他证据证实,被告认定第三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综上,被告作出的佳铁公治不罚(2014)13号不予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于国良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审原告于国良不服,向本院上诉称:1、原审法院宣判时一审判决书未告知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10月10日才拿到余下两页判决书,原审判决不能令人信服;2、佳铁公安处和前进区法院没有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技术手段再加以严密的逻辑推理,且佳铁公安处在办案过程中总强调“疑罪从无”原则,该原则主要针对刑事案件,其行为属于不作为;3、原审法院在开庭时才向我送达佳铁公安处的答辩状,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内容不正确,证据的证明力很小,论证事实不合理,不符合逻辑,适用法律错误,办案过程严重违规并涉嫌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所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被上诉人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铁路公安处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审第三人叶金波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本院

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书中虽未载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但原审法院在宣判时已向上诉人交待了上述内容,并在宣判笔录中予以记载;原审法院又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补正裁定,并于2015年10月10日向上诉人送达,并未实际影响上诉人的实体上诉权利。因此,上诉人的该项上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自述被原审第三人叶金波推倒摔伤一事,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除上诉人本人陈述外,本案并无其他证据证明上诉人被原审第三人推倒摔伤,被上诉人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铁路公安处已履行了必要的行政职责,根据调查原审第三人叶金波违法事实无法认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关于上诉人于国良提出被上诉人佳木斯铁路公安处在办案过程中强调“疑罪从无”原则不当的上诉理由,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亦同样要依据证据定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实施处罚行为。公安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并无不当,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其他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驳回于国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于国良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庆建

审判员  石广玉

审判员  桑立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鲁晓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