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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1723号

许能够与刘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72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能够与被执行人刘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能够申请将被执行人刘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刘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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