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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芙执字第224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与郭建武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郭建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芙执字第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被执行人郭建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337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郭建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前列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郭建武的存款、收入人民币436031.48元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龙 海

审判员 梁治义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