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314号原告郇江兰,女,1989年9月14日生,汉族,现住江阴市。被告张杰,男,199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郇江兰与被告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郇江兰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郇江兰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郇江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3元(郇江兰已预交),由郇江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翀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