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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恢字第27号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李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20-03-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李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恢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玉皇庙镇政府驻地。代表人王育峰,主任。委托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勇,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商河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勇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28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李勇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借款本金43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73元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宝

审 判 员  高 营

代理

审判员  孙光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怀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