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象民初字第2093号原告陈俊宇。被告李宝生。
原告陈俊宇与被告李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俊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宝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俊宇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8月7日,被告李宝生以其进货差1万元为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约定在同年9月7日前付清,逾期超过三天,原告有权变卖被告位于桂林市象山区铁西三里1号兴进曦镇3栋1-12-7号住房,同年8月23日,被告又以进货差钱做运费为由,第二天再借原告5400元,并保证在同年8月28日前还清,如逾期每日支付未还金额的1%做利息。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400元及利息9856元(利息计算方式:①1万元从2013年8月7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1万元×年息8%×4倍÷12个月×24个月=6400元;②5400元从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5400元×年息8%×4倍÷12个月×24个月=3456元;③1万元2015年8月7日以后的利息,5400元2015年8月27日后的利息另行计算至还清原告本息时止,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宝生未答辩、未提交证据、未出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俊宇与被告李宝生原为朋友关系,被告原系桂林市良丰农场经营水果的个体经营户。2013年8月7日,被告以其经营水果生意缺乏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并出具“借条”称“今借到陈俊宇人民币1万元整,借款于2013年9月7日前保证还清,逾期不能超过三天,否则陈俊宇有权将该借款的附属抵押物(桂林市房权证象山区字第××号象山区铁西三里1号兴进曦镇3栋1-12-7号房)变卖”原告交付。现金人民币1万元给被告使用。此后,被告于2013年8月23日以其进货缺运费为由,再次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并为此出具借条称,“今借到陈俊宇人民币5400元整,借款于2013年8月28日前保证还清,逾期每天支付未还金额的百分之一为利息。否则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原告即将现金5400元交被告使用。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按其承诺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原告经多次追索未果后,即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在借条中承诺的抵押物并未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且该房产仍在被告的掌控中,而原告为此支出公告费35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出具的借条,公告费发票及庭审笔录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李宝生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5400元未还的事实,有被告李宝生出具的借条及相关证据所证实,被告李宝生违背其在借条中的承诺,在借款到期后拒不偿还原告借款的行为,对原告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为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从原告提交的两份“借条”看,被告于2013年8月7日出具的借条并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此借条利息的诉请有悖于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此外,被告在2013年8月23日出具的借条虽约定了逾期还款利息,但原告要求按年利率8%×4倍计息的诉求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调整。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的规定支付利息。本院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宝生偿还原告陈俊宇借款人民币15400元整。
二、被告李宝生支付原告陈俊宇5400元的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5400元,从2013年8月29日起,按年利息24%计至本判决生效时止)。
三、本案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李宝生负担。本案受理费4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宝生负担。以上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2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海鹏
人民陪审员 宋铁玲
人民陪审员 阎保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兼
书 记员 蒙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