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吴斯园,女,197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申请执行人徐军花,女,198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吴子龙,男,198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何丹,女,1986年9月3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吴斯园、徐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吴子龙、何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座落于柳州市文昌路26号东郡7栋2单元8-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D0156097)一套属被执行人吴子龙所有。因被执行人吴子龙、何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吴子龙所有的座落于柳州市文昌路26号东郡7栋2单元8-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D0156097)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宇
审判员 谢兰兰
审判员 严敬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