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8执67号申请执行人潘川苹,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周鑫,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金佳佳,女,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申请执行人潘川苹与被执行人周鑫、金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温文商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周鑫、金佳佳要履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6.8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633元。权利人潘川苹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周鑫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封;经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328执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叶海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刘万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