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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486号之六

常某与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某,张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48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常某,女,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张某,女,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李某,女,现住济源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常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44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某、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李某限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但被执行人张某、李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某的存款6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孔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