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48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常某,女,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张某,女,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李某,女,现住济源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常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44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某、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李某限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但被执行人张某、李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某的存款6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孔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