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特1号
原告:贾在江,男,1956年12月出生,汉族,住涡阳县高炉镇。
原告:李梅,女,1955年3月出生,汉族,住涡阳县高炉镇。
被告:谢莉,女,32岁,汉族,住涡阳县高炉镇。
原告贾在江、李梅诉被告谢莉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在江、李梅撤回对被告谢莉的起诉。
审判员 杨立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