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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1352号

刘强与扎赉特旗努文牧仁乡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强,扎赉特旗努文牧仁乡人民政府,单连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352号

原告:刘强,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代理人:尉迟加信,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扎赉特旗努文牧仁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健,职务:乡长。

委托代理人:陈昆仑,男,汉族,努文牧仁乡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第三人:单连义,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代理人:张斌,内蒙古有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诉被告扎赉特旗努文牧仁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单连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回原告刘强50.00元。

审 判 长 佟 长 海

审 判 员 初 文 倩

人民陪审员 张   皓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朝力格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