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352号
原告:刘强,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代理人:尉迟加信,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扎赉特旗努文牧仁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健,职务:乡长。
委托代理人:陈昆仑,男,汉族,努文牧仁乡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第三人:单连义,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代理人:张斌,内蒙古有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诉被告扎赉特旗努文牧仁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单连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回原告刘强50.00元。
审 判 长 佟 长 海
审 判 员 初 文 倩
人民陪审员 张 皓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朝力格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