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磐执字第01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磐石支行被执行人李云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磐石市人民法院(2015)磐执字第01038-4号裁定书,于2016年0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云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云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云海在中国银行000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68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海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