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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执保字第13号

孙宝选与李建平合同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宝选,李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保字第13号申请人孙宝选,男,汉族,绛县。被执行人李建平,男,汉族,绛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孙宝选与被执行人李建平合同无因管理纠纷一案,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已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红武

审判员  王胜利

审判员  杨冬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潘超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