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保字第13号申请人孙宝选,男,汉族,绛县。被执行人李建平,男,汉族,绛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孙宝选与被执行人李建平合同无因管理纠纷一案,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已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红武
审判员 王胜利
审判员 杨冬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潘超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