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4执25号申请执行人邹丽峰,女,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赵月铭,女,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李彦楠,男,现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邹丽峰与被执行人赵月铭、李彦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国安证经字第129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赵月铭、李彦楠给付申请执行人邹丽峰人民币39,000.00元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该执行证书已于2015年4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月铭银行账户存款39,485.00元人民币(含本金39,000.00元、执行费485.00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或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彦楠银行账户存款39,485.00元人民币(含本金39,000.00元、执行费485.00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