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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45号

安徽某某担保公司申请执行安庆某某商贸、陈某某、邵某某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某某担保公司,安庆某某商贸公司,陈某某,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4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某某担保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安庆某某商贸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陈某某,住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邵某某,住安庆市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二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庆某某商贸公司、陈某某、邵某某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某某商贸、陈某某、邵某某银行存款416723.29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 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汪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