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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法执字第170号

徐世梅与赵成、李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世梅,赵成,李万新,徐世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法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徐世梅,地址天祝县某镇某小区。被执行人赵成,地址天祝县某镇某路某厂家属楼。被执行人李万新,地址天祝县某镇某路。被执行人徐世双,地址天祝县某镇白云某小区。徐世梅申请民间借贷纠纷案由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天法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李万新于2015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徐世梅2.5万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给付原告徐世梅2.5万元。被执行人徐世双、赵成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我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将赵成、李万新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将李万新、徐世双、赵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赵成工资已被司法机关冻结,且本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万新、徐世双常年外出地址不详。致使本案无法按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天法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佐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高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