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2492号申请执行人周平生,公务员。被执行人王辉,居民。被执行人郭彩云,居民。周平生诉王辉、郭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4)沛民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辉、郭彩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平生借款97000元;
二、驳回原告周平生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被告王辉、郭彩云负担2831元,原告周平生负担69元。”因被执行人王辉、郭彩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平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辉、郭彩云的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查询其工商登记情况、房地产、土地和车辆,被执行人郭彩云名下的唯一住房已被本院查封,但暂不符合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至今未能有效执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的情形下,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沛民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以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 毅执行员 王长江执行员 董再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巨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