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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5852号

北京蓝涂百姿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禾三千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蓝涂百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禾三千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585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蓝涂百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法定代表人刘要梅,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禾三千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法定代表人刘侠,董事长。北京蓝涂百姿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禾三千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91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蓝涂百姿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禾三千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给付149670元及诉讼费1647元,共计151317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禾三千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禾三千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无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禾三千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北京禾三千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蓝涂百姿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151317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禾三千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9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 岗

审判员 刘方展

审判员 刘云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长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