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2008号申请执行人马二思麻乃。被执行人高海英(又名高哈麦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二思麻乃与被执行人高海英(2015)凉民初字第321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海英应按调解书偿付申请执行人羊肉款7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4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海英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3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国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