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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执210-1号

徐美聪与曾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美聪,曾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9执210-1号

申请执行人:徐美聪。

被执行人:曾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温泰调确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曾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德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徐美聪支付借款本金7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950元,但被执行人徐美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美聪的银行存款7095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709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卫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