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3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寇光伟
被执行人:付忠生(又名付中生)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的(2012)寿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忠生银行存款xxxxxx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张华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