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2民初130号原告周满金。被告谌南平。
原告周满金诉被告谌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谌南平系朋友关系。被告谌南平于2009年11月1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4000元,并于借款之日出具了借据。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数次催,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000元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满金以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满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满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满金负担。
审 判 员 邓祥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唐理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