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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528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52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清风

审判员  单明山

审判员  赵 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