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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执64号

刘寿田申请执行彭保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寿田,彭保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2执64号申请执行人刘寿田。被执行人彭保堂。刘寿田申请执行彭保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白民二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保堂的银行存款18297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彭保堂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彭保堂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含执行费172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 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福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