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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4776号

原告杨荣、罗爱发与被告南京万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黄德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荣,罗爱发,南京万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黄德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中心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4776号原告杨荣,女,1981年6月30日生,汉族。原告罗爱发,男,1945年6月29日生,汉族。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波、宋妮,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万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建浩,男,汉族,该公司法务。被告黄德琛,男,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中心分公司。负责人张云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正环,女,汉族,系保险公司员工。

原告杨荣、罗爱发诉被告南京万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宏混凝土公司)、黄德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中心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钱凯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荣及其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波、宋妮、被告万宏混凝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建浩、被告黄德琛、被告华泰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正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荣、罗爱发诉称,2015年9月19日,被告黄德琛驾驶苏A×××××货车(车主为万宏混凝土公司)行至本市中和路与王爱玲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爱玲死亡。事故责任不能认定,原告系王爱玲亲属。故诉请赔偿:1、死亡赔偿金686920元(34346元/年X20年),2、精神抚慰金50000元,3、抚养费117380元(23476元/年X5),4、交通费1000元(处理死者后事的交通费),5、丧葬费30891.5元(61783元/年/2),合计886191.5元。

被告万宏混凝土公司、黄德琛、华泰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事故发生经过属实,黄德琛系万宏混凝土公司职员,驾驶车辆系职务行为。被告同意依法赔偿。万宏混凝土公司已预赔付原告现金5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9日,被告万宏混凝土公司驾驶员黄德琛驾驶该公司苏A×××××货车行至本市中和路,与王爱玲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爱玲当场死亡。事故责任不能认定。苏A×××××货车在华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三责险,未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另查,王爱玲系原告罗爱发之妻,原告杨荣之母。万宏混凝土公司已预赔付原告现金50000元。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证明书、死亡证明、户籍证明、交通费票据、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后果,应予赔偿。被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亲属死亡,依法应予赔偿。故原告诉请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如下:死亡赔偿金68692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交通费800元、丧葬费28992.5元。因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超出限额部分共656712.5元,由保险公司赔偿50万元,万宏混凝土公司赔偿156712.5元,因万宏混凝土公司已预赔付50000元,故应再赔偿106712.5元,原告其他请求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中心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荣、罗爱发各项费用合计610000元。

二、被告南京万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荣、罗爱发各项费用合计106712.5元。

三、驳回原告杨荣、罗爱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36元,减半收取2268元,由南京万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款被告南京万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荣、罗爱发,以冲抵其预交的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36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鼓楼分理处,帐号:10×××76)。

审判员  钱凯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梦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