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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执68号

米万财与赵继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20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米万财,赵继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68号

申请执行人:米万财,男,汉族。

被执行人:赵继国,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米万财与被执行人赵继国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暂无法变现,经查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一礼

审判员  黄德光

审判员  郝 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纪春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