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民初45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地址:四川省安岳县。负责人李玉东,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金前,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香素,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成兵,男,生于1980年2月1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陈秀英(系康成兵之妻),生于1980年10月2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廖学平,男,生于1958年3月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吴秀碧(系廖学平之妻),生于1970年9月14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谢春福,男,生于1983年2月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姚桂花(系谢春福之妻),生于1987年4月24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廖学兵,男,生于1969年9月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朱圣碧(系廖学兵之妻),生于1966年1月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唐强,男,生于1968年12月10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成兵、陈秀英、廖学平、吴秀碧、谢春福、姚桂花、廖学兵、朱圣碧、唐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高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