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893号
申请人:陈尔清、尚新海、张科连、李子路、张广蒲、齐鲁田、施纪伟。
被执行人:扈彦五、扈明凤、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陈尔清、尚新海、张科连、李子路、张广蒲、齐鲁田、施纪伟申请执行扈彦五、扈明凤、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的资产正在评估拍卖中,申请人在资产评估拍卖后依法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定商初字第7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秀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贺永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