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执字第893号

陈尔清、尚新海、张科连、李子路、张广蒲、齐鲁田、施纪伟、与扈彦五、扈明凤、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尔清、尚新海、张科连、李子路、张广蒲、齐鲁田、施纪伟,扈彦五、扈明凤、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893号

申请人:陈尔清、尚新海、张科连、李子路、张广蒲、齐鲁田、施纪伟。

被执行人:扈彦五、扈明凤、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陈尔清、尚新海、张科连、李子路、张广蒲、齐鲁田、施纪伟申请执行扈彦五、扈明凤、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的资产正在评估拍卖中,申请人在资产评估拍卖后依法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定商初字第7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秀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贺永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