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81民初186号原告雷某某,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梁某,女,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梁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严继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某某诉称,2015年8月12日早,被告坐原告陕EYW8**号北京现代越野车到富平县后被告想叫原告将其送往西安,原告因为事忙没有答应。原、被告一同在富平县人民路下车后原告去办事,待原告返回时发现车不见了,经多方探寻,车被被告非法开走。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价值十万元的陕EYW8**号北京现代越野车,并从2015年8月12日起赔偿原告损失每天200元至车辆实际归还之日。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机动车行驶证一本,用以证明陕EYW8**号北京现代越野车的权属情况。被告梁某未到庭答辩,但其在法庭审判人员给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认可陕EYW8**号北京现代越野车在自己处,原因是原告欠被告钱,2015年8月12日自己到富平找原告要钱时,原告让被告坐车里,自己去寻钱,结果一直到下午七点多不见原告,并且手机关机,无奈只得将车拖走。原告还钱后才能开车。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被告梁某将原告雷某某驾驶的陕EYW8**号北京现代越野车从富平县开走,至今未还。另查明,陕EYW8**号北京现代越野车的所有人为渭南市临渭区建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行驶证、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本案原告雷某某未提供陕EYW8**号北京现代越野车系自己出资购买的证据,结合原告提供的行驶证,只能认定原告雷某某系该车的占有人。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侵占的陕EYW8**号北京现代越野车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未提供损失的相关证据,无法认定损失额,故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雷某某陕EYW8**号北京现代越野车一辆。
二、驳回原告雷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梁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450元,被告梁某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严继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江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