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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执128号

刘国伟与杨玉站、申改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国伟,杨玉站,申改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刘国伟,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杨玉站,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申改姣,女,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刘国伟依据本院(2015)老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杨玉站、申改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刘国伟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杨玉站、申改姣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302执12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党彤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