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3233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李凤云
被执行人:尹廷顺
被执行人:尹月霞
被执行人:张洪军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的(2013)寿民初字第4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洪军银行存款xxxxx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张华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龙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