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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执104号

李红芳与年洪国、王黎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红芳,年洪国,王黎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李红芳,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年洪国,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王黎黎,女,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红芳与被执行人年洪国、王黎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8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松

审 判 员  刘润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智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