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李红芳,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年洪国,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王黎黎,女,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红芳与被执行人年洪国、王黎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8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松
审 判 员 刘润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智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