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二初字第562号原告李根德,男,194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赛男,河南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玲然,河南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博,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玉荣,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张博之母。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代表人蔺秋生,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轶超,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67674101XY。代表人刘水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彦伟,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原告李根德与被告张博、张玉荣、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平顶山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漯河中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11月9日,原告李根德向我院提交申请,要求对其伤残情况进行鉴定。2015年12月20日,原告的伤残情况被平顶山平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两处十级伤残。原告据此于2016年1月2日向我院提交了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2016年1月4日,我院先后向原、被告送达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开庭传票。2016年1月13日开庭审理期间,被告太平财险平顶山分公司针对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部分要求本院另行确定答辩期,并以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为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并于2016年1月15日向我院提交书面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本案移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理查明,本案原告李根德、被告张博、张玉荣的住所地均在河南省舞阳县,被告太平财险平顶山分公司的住所地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人寿财险漯河中支的住所地在漯河市召陵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在舞阳县北舞渡镇尚庄村北。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我院辖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同时被告太平财险平顶山分公司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且异议理由成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威
审判员 岳华锋
审判员 王红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少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