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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431号之二

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志军、盛玉春、张文华、赵士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03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志军,盛玉春,张文华,赵士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4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前进北路51号。法定代表人杨维斌,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仲成,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土族,系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志军,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盛玉春,女,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文华,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赵士宽,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6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人赵士宽所有的车牌号为****的长城牌轿车予以锁定。

二、将被执人赵士宽所有的车牌号为***的长城牌轿车予以锁定。

三、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岳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立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