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沈芹,女。被执行人陈志红,女。被执行人张瑞治,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志红、张瑞治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陈志红、张瑞治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张瑞治每月工资收入1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陈志红、张瑞治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沈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陈志红、张瑞治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被执行人陈志红、张瑞治恢复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之日起,申请执行人沈芹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仁华
审 判 员 廖国辉
代理
审判员 赖征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瑞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