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388号原告韩某某,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告浦某某,女,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宝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