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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165号

吴传云与代保全、河南中原汽贸集团出租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传云,代保全,河南中原汽贸集团出租租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165号申请人吴传云,男,汉族,1967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代保全,男,汉族,1979年6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中原汽贸集团出租租赁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吴传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代保全、河南中原汽贸集团出租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代保全、河南中原汽贸集团出租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052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俊勇

审 判 员  毛 建

代理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银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