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1639号申请人李蝶,女,汉族,1988年10月10日生,四川省人,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李燕,女,汉族,1979年1月16日生,安徽省人,住库尔勒市。申请人李蝶与被执行人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608510元,执行费8485.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银行存款,仅有房产一套,已将其房产权证手续予以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608510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 雨
审判员 杨 新 宇
审判员 库热西·艾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