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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4324号

原告苗印平诉被告肖彦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苗印平,肖彦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4324号

原告:苗印平,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代理人:杨朝晖,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彦方,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印平诉被告肖彦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印平于2016年2月20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苗印平申请撤回对被告肖彦方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印平撤回对被告肖彦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腾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