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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268号

李振与惠青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振,惠青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68号申请执行人李振,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经注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惠青,女,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李振与被执行人惠青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讨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2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顺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