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民终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光兴,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世礼,男。
上诉人滕光兴因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昌县人民法院(2015)永清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滕光兴、被上诉人刘世礼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昌县人民法院(2015)永清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滕光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王希望
审判员 童 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禚召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