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3民终12号

滕光兴诉刘世礼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滕光兴,刘世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民终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光兴,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世礼,男。

上诉人滕光兴因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昌县人民法院(2015)永清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滕光兴、被上诉人刘世礼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昌县人民法院(2015)永清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滕光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王希望

审判员 童 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禚召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