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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923号

田泽与唐山市轻工业供销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田泽,唐山市轻工业供销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923号

原告:田泽。

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北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轻工业供销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建设南路10号(实际工作点:唐山市路北区建华东道65号)。。

法定代表人:张有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国,被告副书记。

原告田泽诉被告唐山市轻工业供销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泽称:原告于1954年4月参加工作,1991年10月在被告单位退休,退休金由社会统筹支付一部分、单位支付一部分,每月3号到被告财务科领取退休金,当时退休金并未区分统筹与非统筹,后来才变成统一由银行发放。1995年至2009年10月,被告就自身负担的退休金部分,未向原告支付共计79100元。2014年6月被告给付了10%即7910元,2015年6月支付了剩余的10%即7119元,至今尚欠原告退休金64071元。被告所称无能力支付并不是事实,2008年被告原址拆迁,得到了几千万的拆迁补偿款,完全有能力支付其所拖欠的退休金,其恶意拖欠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拖欠的原告退休金64071元及从2009年计算至今的利息23000元,共计87071元。经查,被告单位属集体所有制性质、自收自支的企业法人单位,原告所称的退休金系被告单位依据唐财预(2008)32号《关于适当给事业单位人员预发工资性补贴问题的通知》确定给职工发放的补贴款。

本院认为:原告所称的退休金6万余元属被告单位根据政府有关文件确定发放的补贴,因被告单位属自收自支性质,故该款如何发放属被告单位内部管理范畴,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田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 峰

代理

审判员 王 通

人民陪审员 魏成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