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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1695号

孙典敏与张锋吉、费宝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典敏,张锋吉,费宝环,张善荣,张善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695号

原告:孙典敏。

委托代理人:李业星,五莲县律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张锋吉。

被告:费宝环。

被告:张善荣。

被告:张善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典敏与被告张锋吉、费宝环、张善荣、张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典敏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锋吉、费宝环、张善荣、张善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典敏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请求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典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孙典敏负担。

审 判 长  王连云

审 判 员  郑成军

人民陪审员  孙鹏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从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