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695号
原告:孙典敏。
委托代理人:李业星,五莲县律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张锋吉。
被告:费宝环。
被告:张善荣。
被告:张善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典敏与被告张锋吉、费宝环、张善荣、张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典敏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锋吉、费宝环、张善荣、张善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典敏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请求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典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孙典敏负担。
审 判 长 王连云
审 判 员 郑成军
人民陪审员 孙鹏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从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