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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初628号

徐生禄,余邦秀与徐芹,徐宁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徐生禄,余邦秀,徐安平,徐宁,徐芹,徐杰,徐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628号原告徐生禄,男,193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余邦秀,女,194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邓丽,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林雄,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徐安平,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徐宁,女,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徐芹,女,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徐杰,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徐建平,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生禄、余邦秀诉被告徐安平、徐宁、徐芹、徐杰、徐建平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生禄、余邦秀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生禄、余邦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徐生禄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苏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