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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284号

魏剑波与程中华、糜晓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剑波,程中华,糜晓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284号申请人魏剑波,男,汉族,1960年9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程中华,男,汉族,1964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糜晓薇,女,汉族,1965年3月1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魏剑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中华、糜晓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郑绿证执字第17号公证债权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中华、糜晓薇的银行存款1364878.61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俊勇

审 判 员  毛 建

代理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银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