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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民初55号

王某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7民初5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吴某甲,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艺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1月3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3月18日婚生一子吴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被告吴某甲于2013年年底离家出走,对家庭极端不负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王某某曾于2015年4月起诉离婚,南靖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现请求判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婚生子吴某乙归被告吴某甲抚养,原告王某某自愿每月承担抚养费人民币800元。被告吴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亦没有提供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确定恋爱关系,于2005年11月3日登记结婚。2007年3月18日,原告王某某婚生一子吴某乙,现婚生子吴某乙就读南靖县某某小学,与被告吴某甲共同生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2015年4月3日,原告王某某起诉离婚。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判决: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某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特别是在2015年原告王某某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后,夫妻感情没有改善。原告王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离婚,据此,依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王某某请求与被告吴某甲离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婚生子吴某乙现与被告吴某甲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婚生子吴某乙由被告吴某甲抚养较为适宜,因此,原告王某某主张被告吴某甲抚养婚生子并自愿承担部分抚养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

二、婚生子吴某乙由被告吴某甲直接抚养,原告王某某从2016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800元至婚生子吴某乙18周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艺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尤美玲【附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