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民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温宿县。法定代表人牟光辉,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岳涛,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执行人赵德明,男,汉族,1963年6月12日出生,农民,住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黄旭芝(赵德明之妻),女,汉族,1966年5月14日出生,农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炳怀,男,汉族,1964年11月16日出生,农民,住温宿县。被执行人覃进兰(李炳怀之妻),女,汉族,1967年12月25日出生,农民,住温宿县。温宿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20日做出的(2015)温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赵德明、黄旭芝、李炳怀、覃进兰给付330679元案件款及延期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案人对赵德明50亩土地抵押在申请人处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温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存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玉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