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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执民字第548号

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德明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德明,黄旭芝,李炳怀,覃进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民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温宿县。法定代表人牟光辉,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岳涛,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执行人赵德明,男,汉族,1963年6月12日出生,农民,住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黄旭芝(赵德明之妻),女,汉族,1966年5月14日出生,农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炳怀,男,汉族,1964年11月16日出生,农民,住温宿县。被执行人覃进兰(李炳怀之妻),女,汉族,1967年12月25日出生,农民,住温宿县。温宿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20日做出的(2015)温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赵德明、黄旭芝、李炳怀、覃进兰给付330679元案件款及延期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案人对赵德明50亩土地抵押在申请人处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温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存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玉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