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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8277号

沙尔叶与张洁、唐东、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沙尔叶,张洁,唐东,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8277号原告沙尔叶,男,彝族,1965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盐源县平川镇海子村10组21号。委托代理人杨敏,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张洁,女,汉族,1987年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郫筒镇望丛东路19号附205号。被告唐东,男,汉族,1988年1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铜堡村3组163号。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8栋14层1、2号。负责人左利川。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尔叶诉被告张洁、唐东、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尔叶未在我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何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唐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