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8277号原告沙尔叶,男,彝族,1965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盐源县平川镇海子村10组21号。委托代理人杨敏,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张洁,女,汉族,1987年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郫筒镇望丛东路19号附205号。被告唐东,男,汉族,1988年1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铜堡村3组163号。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8栋14层1、2号。负责人左利川。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尔叶诉被告张洁、唐东、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尔叶未在我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何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唐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