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执字第171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洪保、李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李洪保,李玉霞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7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初松涛,行长。委托代理人于飞。委托代理人史高旭。被执行人李洪保,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执行人李玉霞,住黑龙江省双城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洪保、李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17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华兴

审 判 员  郝成起

代理

审判员  李 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萍 百度搜索“”